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23-05 来源:网友投稿

自2018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实施以来,农村人居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人民幸福指数得到了有效提升。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村地区的居住环境、卫生条件、基础设施等与城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还需找准问题症结,明确巩固提升举措,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水平质的飞跃。

一、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整治进度不平衡

首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受区域影响较大。总体而言,东部好于西部,南方好于北方,经济发达地区好于欠发达地区,城镇周边好于偏远乡村。其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受政策和资金的影响比较大。同一地区不同的村庄,由于政府的政策支持、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不同,人居环境整治的效果也不同。省、市级美丽乡村的人居环境整治水平和质量比其他村庄要高;建档立卡、对口帮扶的贫困村,在结对帮扶的对口单位和财政资金补贴下,村里的道路、房屋、饮水安全、照明、绿化、厕所改造等居住条件获得了极大的改善。除此之外,乡镇政府所在地、旅游风景区、国道或省道等上级检查会经过的村以及村委会所在的村,人居环境整体质量较高。最后,村庄内部的整治差异较大。部分村庄人居环境改造集

中在主干道或者自然风光较好的区域,其他区域还存在脏乱差的现象。

(二)整治资金短缺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想达到预期的目标,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但是农村地区受先天和后天条件制约,治理资金较为紧缺。农村地区情况复杂,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各不相同,各项工作均需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才初见成效。因此,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表现出投资大、回报周期长、回报率低、吸引社会资金能力差的特点。部分农村地区主要还是依靠财政投入和各种形式的专项政策性资金推进整治工作,集体经济也可做一定的补充,但很多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还需要时间,短时间内满足不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资金需求。在走访调研中,不少基层干部、群众反映,缺少资金已经成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的关键难题。

(三)整治主体单一

首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应该是政府引导、村民发挥主体作用、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整体性工作,但是当前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过程中,并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共治氛围,整治过程仍是以相关部门为主导,村民觉得人居环境整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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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制订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避免滋生腐败或者资金挪用等问题,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得到坚实的保障。

探索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不是短暂的、临时性的,要想得到长久的保障和治理,就必须鼓励村民参与到整治工作中来。相关部门建设好的基础设施、改造过的厕所、修好的下水管网等,都需要引入第三方来维护,可以借鉴城市住宅区的做法,住户交纳一定的物业费。可以探索建立村民费用分担机制,充分发挥村民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的主体作用,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到人居环境整治以及后续保障工作中来,树立其维护村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的良好意识。还要充分发挥乡贤和能人的带头作用,鼓励他们主动参与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而提高村民的凝聚力,支持家乡建设。相关部门还可以探索与民间资本的合作,鼓励本土优秀企业家、杰出家乡代表、社会团体出资捐助支持家乡人居环境改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三)发挥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作用

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的提升,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除了政府,村民、企业、公益力量都需要参与其中,齐心协力,人居环境质量才能够得到有效提升。

发挥相关部门引导作用。相关部门应起到引导和主导的作用,但引导并不是大包大揽,相关部门在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具体行动规划时,需要与村民、企业、公益力量联合协商,召开会议,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再邀请权威的、有经验的专家进行验证和技术指导。相关规划或者整治方案要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只有这样,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才能有章可循,避免出现偏差。

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村民是美丽乡村的建设者,也是受益者。他们既是农村人居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也是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提升的受益者,更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参与者,因此要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第一,加强意见征集工作,充分调动村民的参与热情。在下一阶段的人居环境整治中,相关部门可在地方文化、规划设计、项目建设、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多征求村民的意见,形成集体讨论和决策的氛围,最大限度地调动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积极性。第二,加强宣传,营造整治氛围。一方面,通过宣传公告栏,

及时曝光村民破坏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或者企业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对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涌现的良好做法和表现优异的人员,进行正面的宣传和报道,进一步营造人人参与的人居环境整治氛围。

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社会组织是推动人居环境整治不可或缺的力量。相关部门可引导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开展专业化、差异化的特色活动。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聚焦“三留守”人员等特殊群体开展巡访关爱、矛盾调解、养老服务、培育文明乡风等活动,打造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公益品牌。组织有条件、有实力的社会组织针对重点帮扶村开展项目对接活动,集中优势资源助力巩固人居环境整治成果。对社会组织项目对接及项目落地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社会组织参与人居环境整治活动进行研究总结,加强宣传推广,逐步推进形成活动品牌。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具有参与主体较多、整治手段多元、整治项目多样、利益诉求不一等特点,如果仅依靠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力量较为薄弱,需要利用不同主体开展多层次、多类型和多方法的监督。

构建基础设施运营与管护机制。随着农村基础设施的日益健全,基础设施的运营与管护显得尤为重要。可建立专业化管护队伍,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贫困户中聘请管

护员,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管护员由镇属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监管指导,镇村负责招聘管理,按照村聘用、乡镇审查的原则,一年一聘,动态管理。同时,鼓励种养大户、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运行管护,实现自主管理、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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