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23-05 来源:网友投稿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规范本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促进机关干部作风转变,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交流轮岗,是指局党组通过岗位轮换等方式,对本局正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工作岗位在局机关各科室之间进行调整。

二、干部轮岗工作必须坚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轮岗的对象: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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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更改前公示。干部主管部门经审理同意后,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结束后,处级干部由人事教育科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公示情况。

⑸更改学历。公示无异议,符合更改学历、学位条件的,科级及以下人员由人事教育科通知干部本人,学籍材料及批文存入干部个人

档案。不符合更改条件的,退回有关材料。处级干部按市委组织部相关要求操作。

四、培训费用报销:凡按规定办理教育培训审批手续的,经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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