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5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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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