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重要决策事项、重要项目安排、重要物资采购、重要工程项目招投标、重要人员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
第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记录制度,按照职责范围明确记录的内容、情形及要求。
第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重大事项,必须予以记录:
(一)对应由下级自主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违规直接代替其作出决定或者要求下级按照其意图作出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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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记录内容作为重大事项工作档案资料一部分,列入档案管理,须妥善保管。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对记录中反映领导班子违规插手重大事项的线索,根据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权限进行了解,经了解属实的,记入个人廉政档案。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班子成员违规暗示、插手、打招呼过问重大事项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解释、补充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修订,则以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