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诫勉谈话的情况报告

更新时间:2023-06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条 诫勉谈话是组织处理的手段之一,适用于在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巡察、审计、专项检查等渠道中发现的涉及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勤政廉政、生活及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经核实认定为损失或影响较小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轻微违纪行为。

第三条 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形式。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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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谈话记录或者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存入班子成员的廉政档案。

第八条 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如对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应适当场合予以澄清。

第九条 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

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十条 谈话人认为确有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期内在所在单位的有关会议上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如有必要,也可就被谈话人的有关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解释、说明、澄清或者进行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