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沿革
1987年,我们党提出“从严治党”后,怎么“严”、依据什么“治”就成为了难题,1988年3月,中纪委常委会决定组建起草小组,开展起草《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工作。
《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从起草到正式颁布实施,历时9年,于1997年2月27日正式发布试行(13章172条),“从严治党”有规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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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是对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鞭策和鼓励,作为党员干部,应发扬斗争精神、带头担当作为,面对重大矛盾冲突不回避、敢于直面挑战,当危机来临时敢于挺身而出,积极应对。
⑤【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解读:本条体现了事业为上、担当作为,落实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党员在工作中的失误错误,结合实际正确把握,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⑥【第九十一条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本条是针对擅自延长出国(境)期限,变更出国(境)路线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对党员因私出国(境)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作为党员,应摒弃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自觉增强组织观念。
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学习,深刻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主旨要义,严守党的纪律,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牢记初心使命,主动担当作为,努力为党的各项事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