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廉政风险防控违规违纪责任追究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条本规定是全市xx队伍维护纪律、实施惩处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市干部群众和各单位。

第三条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队、从严治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队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第四条由局级党委统一领导,xx局纪委具体组织实施,xx局司令部、政治处按照管理权限、处分批准权限及有关规定协同办理。超出xx局管理权限的,xx局党委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适用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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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违规违纪的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应承担纪律责任,由相关科室或纪检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或上级党委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干部群众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受到处分的干部群众,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降低或者取消晋职(级)、晋衔(级)。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干部群众是指属于全市xx队伍机关及其所属各单位在编、在职干部群众。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全市xx队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