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全体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法达成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经营场所:
第四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聘请 为本合伙的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仁里煤矿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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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此证明需全体原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章、财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