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今年以来,县民政局D组始终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组织全体干部集中学习重要指示精神及“二十大”精神14余次,民政全体干部始终牢记提出的三个聚焦(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持续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今年着重推进低保政策扩围,强化对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的救助,推进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创新政府救助与互联网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机制,推进“物质+服务”体系,完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措施,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精准管理,多措并举、压实责任,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确保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民政领域得到有效实施。
二、请简单介绍一下,今年民政部门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在2022年度国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中,咱们民政局负责的工作中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存在,请说明问题情况并介绍整改思路是怎样的?
答:2023年以来,县民政局坚持以年初既定的“八大行动”(指:川渝合作、精准保障、治理强基、幸福颐养、渝童守护、地名乡愁、善满山城、逝有所安“八大行动”)为工作主线,以服务民生为使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具体可以概括为“四个聚焦”:一是聚焦“群众期盼”,发放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各类救助金9300余万元,推广“救助通”等数字平台,使社会救助多元化格局更加完善;二是聚焦“幸福颐养”,供养贫困失能人员334人,新增养老床位45张,完成480户困难老人居家适老化改造,使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三是聚焦“治理强基”,深化五社联动,开展清廉村居试点,实现“一约四会”(指:村规民约和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和禁毒禁赌会)全覆盖、智慧社区应用全覆盖,基层服务能力水平有效提升;四是聚焦“民生关切”,启动青龙山陵园、火化殡仪馆建设和修齐、北屏2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减免困难群众基本殡葬费用76.43万元,办理婚姻登记889对(件),筹集慈善捐款约853万元,建成“渝康家园”14个,推动民政专项服务更加利民暖心。2022年度国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中,未接收到民政方面的问题反馈。三、请问,根据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咱们民政部门本年度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进展和成效情况如何?是否完成本行业领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年度各项任务;是否存在年度分工任务、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未落实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部门间是否存在沟通协调不畅、推诿扯皮等问题。
答:县民政局本年度的目标任务是牵头做好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异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层组织建设和帮扶集团有关工作。现详细介绍如下:
1.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一是保持救助政策稳定。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兜底保障范围。截至11月,全县低保兜底4868户10788人纳入低保保障,共发放低保金6274.5万元;特困供养1837人,共发放特困供养金2119.86万元,临时救助952人次共计315.85万元。二是适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参照低保“单人户”政策纳入低保保障333人。将符合条件的247户590人纳入渐退管理台账并落实了渐退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了规模性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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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和难点:一是现行社会救助制度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不相适应。如: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机动车辆或拥有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我县人口老龄化、交通不便的形势尤为突出,且当前形势下机动车辆已趋于大众化、平民化消费,此项规定与困难家庭救助需求不相适应,限制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范围,也限制了部分困难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因法定义务人有机动车辆而无法以“单人户”获得低保保障。二是部分困难群众消费观念过于保守,在家务农又无明显经营性收入来源,发放的救助保障金很少消费使用,导致财产超标而被终止救助保障。解决思路:一是积极向上级提请政策需求,适时修订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以进一步合理化完善保障制度。二是引导困难群众合理性消费,不因过度节约而降低生活水平。开展走访摸排,筑牢因灾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防线。
十三、请问,咱们县在兜底保障政策措施持续强化和落实方面还有哪些风险点,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何对策或建议?
风险点:部门间制度有一定约束性
主要原因:一是保障标准与返贫监测线相互约束,农村低保满额保障每年保障金7200元,乡村振兴部门返贫监测线为8000元,部分困难家庭纳入低保保障时本应该计算一定的劳动力收入实行差额救助,但乡村振兴部门返贫监测验收时会导致收入不达标,因此,部分困难家庭低保保障时补差水平偏高,一定程度上导致群众不满。二是民政部门兜底保障与乡村振兴返贫监测中家庭成员的认定不契合。民政部门在低保认定过程中以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单位,而乡村振兴在返贫监测过程中是以该家庭原建档人数为基准,导致部门间数据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