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D规D纪严于国家法律,D的各级组织和广大D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D规D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延伸出“D纪严于国法,国法高于D纪”的普遍共识。随着D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全面领导不断深入,D纪在更多层面上与国法紧密关联。D纪与国法在法治体系内部逐步由相对分离发展为相互交融,二者的关系也进一步得以延展,并呈现出类型化特征。以此为视角,可以将D纪与国法的关系概括为并行不悖、结构耦合和衔接协调三种类型。
一、D纪与国法的并行不悖关系
D纪与国法的并行不悖关系是指D纪与国法在各自体系内运行而不相违背。构成这一关系的前提是D纪与国法在共同遵循法治原则下相互独立、遵循不同的逻辑运行方式、D纪与国法并行应遵循“不违反”原则。
(一)D纪与国法在共同遵循法治原则下相互独立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法律是社会规范体系中最重要的规范形式,此外还包括团体规章、行业规范、道德规范等。而法律是公民的最低行为准则,其他规范都不能突破法律规范的“底线”。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或团体为实现其组建宗旨,都可以在法律积极明确授权范围或消极默许范围内自主制定规章制度,用以调整组织事务、规范组织成员行为。因而遵循国法是D纪与国法相互独立的前提。D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完善的D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一方面,表明了D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法治体系中呈现出一种价值同向性关系。另一方面,D规与国法在法治体系中各自承担不同的法治任务。D内法规与国法相互独立,实际上是同一法治体系之下各自分工不同。D内法规必须在遵循法治的前提下运行。D纪作为D内法规体系中的惩戒性条款,主要作用在于对违背D的理想信念、违反D内纪律、组织纪律和道德要求的D员行为进行D内处分,目的是为了保证D内一切规矩得到遵循。与之相对应的是国法体系中的惩戒规范。众所周知,国家法律仅对公民实施的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行为进行规范。这与D纪在惩戒对象、惩戒方式和惩戒结果方面多有不同,在此维度中D纪与国法的独立关系得以明晰。
(二)D纪与国法各自遵循不同的运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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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D相统一的背景下,D纪与国法本身就具有相容性,呈现出协调一致的关系。协调一致并非相互混同,而是D纪与国法在各自体系中约束相应对象。权力腐败的核心问题是人的腐败而非权力本身的腐败。在以往纪法分立模式下,对不具有D员身份的公职人员不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往往缺少处分依据。但是由于身份的特殊性,许多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甚至犯罪都是以违反道德为开端的。因此提高道德品行标准是有效约束公权力、保证公职人员廉洁性的重要方式,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正基于此。《政务处分法》中规定的公职人员六类违法情形基本涵盖了《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六类纪律”,形成了《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类。与《政务处分法》中“六类行为”的协同一致,从而形成了D纪国法共治的效果,能够弥合以往D纪与国法之间的空隙。
(二)D纪与国法的衔接协调关系表现为“纪在法前”
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表明纪严于法、纪法衔接的关系。“纪严于法”是指与国法相比,D纪对于D员行为的约束范围广于国法,起点低于国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就践行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原则,从而构建了从D纪处分到政纪处分再到刑事处罚的“渐进式”问责方式。《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D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D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表明了D纪与国法不同状态的转化适用具有先后次序,必然涉及到D纪与国法之间的衔接关系。《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对违法犯罪D员的纪律处分,与之相对应,《监察法》第xx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规定了监委既有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又具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的职能。实现了D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
(三)D纪与国法在纪检监察权行使中形成衔接关系
由于违纪、职务违法和犯罪之间呈现出递进关系,以往多个主体治理的模式下,易于产生不同责任混同或者遗漏的问题。实践中大量案件都是由纪检部门首先介入,随着调查不断深入发现存在严重违法或犯罪的问题。最终移交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此,20xx年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作出了相应规定:“D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D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D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可见按照目前执纪—监察的顺序,由纪检机关首先介入案件,若发现违反法律的,再移交国家机关处理,由此产生了纪委监委与其他机关线索移送和处置的基本规则程序上衔接的必要。例如在审查调查阶段,前期的调查都是纪检部门进行,随着证据的移交要适用于司法机关审理,按照执纪程序取得的证据应当与诉讼阶段的证据规则相衔接。合署之后的执纪审查部门既要执纪也要执法,违纪、违法和犯罪调查将同时启动、同步进行。需要三种形态的执行程序之间能够及时转化。目前《中国共产D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与《监察法》共同对于线索受理和移送规则、处置程序和方式、立案调查协作、调查手段等程序作出规定,保障了执纪与执法程序之间的衔接,未来将当进一步在移送起诉、证据规则等方面实现进一步衔接协调。总之,在依规治D和依法治国不断深入背景下,D纪与国法之间在更多层面、更深层次和更多领域中都产生重大的关联。对于D纪与国法类型化的分析,是运用类型化思维使本属于不同体系的D纪与国法呈现于同一个逻辑层面之上。在此基础上分析D纪与国法间形成的不同关系,表明新时代D纪与国法协同共治的效果,共同承载着以法治方式加强D和国家治理的价值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