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立兴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党建党史研究室主任
《中国GCD党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今天我主要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中国GCD党组工作条例》修订的背景
2015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国GCD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作为党组工作方面第一部专门党内法规,对于提高党组领导水平、推进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试行后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总书记对完善党组制度、强化党组功能、加强党组建设作出许多重要指示和论述,近年来出台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对党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党组职责作了充实,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关于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二是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三是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这三条规定明确了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目前,全国从中央到县级共设有10.2万多个党组。从工作开展情况看,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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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与追责,《条例》讲得非常清楚。第一,提出要建立两项制度。一是建立党组(党委)书记述责述廉制度。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党委)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二是建立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负责考核,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有关工作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参与。此外,《条例》规定,实行双重领导且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可以由上级单位党组(党委)会同地方党委组织开展考核。具体考核工作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党组性质党委及其成员,由上级单位党组性质党委组织开展考核,如有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求地方党委意见。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条例》规定,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党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党组(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党委)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七)附则
《条例》共有8章45条,我在学习过程中感觉这个《条例》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只要我们看懂了,严格按照《条例》具体要求去执行就可以了。在这个过程中,各级党组、各地方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条例》归根结底是要保证党的领导落到实处,使我们党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组开展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提高履职尽责的政治性和有效性,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有关党组(党委)要对照《条例》规定,对党组的设立,该规范的严格规范,该清理的认真清理。按照《条例》要求,真正把党组各项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