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纪律作为D的六大纪律之一,生活纪律涉及D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奢靡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违背公序良俗等。新修订的《条例》增写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与时俱进对D员网络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生活纪律是D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对D员、干部修身正已提出明确要求,指出“生活是工作的基础,生活上做不到自觉自律,工作就难以做到清正廉明”,强调“端正思想品行,提升道德境界”,“以优良D风带动社风民风向上向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D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着眼促进广大D员、干部带头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生活纪律有关规定,引导广大D员、干部锤炼道德品行,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以更好发挥D员、干部言行对全社会的示范效应。这就要求每一名D员在生活中必须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一切庸俗、落后、腐化和违背D的理想信念宗旨的行为,自觉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D员如果存在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损害D的形象,应当用严格的纪律加以规制。
一、严明D的生活纪律的意义
(一)是保持D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必然要求。强调,只要每个基层D组织和每个共产D员都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都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先锋模范作用,我们D就会很有力量,我们国家就会很有力量,我们人民就会很有力量,D的执政基础就能坚如磐石。中国共产D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生产、工作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D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D性修养、思想境界、道德水平,真正做到思想不变质、行为不失范,才能确保D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全国人民的主心骨。
(二)是履行D员义务的必然要求。D章规定,“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D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条例》严明生活纪律,将D章规定的D员义务予以细化,列出负面清单,规范D员日常行为,督促和引导D员强化身份意识,切实履行好D员义务,承担起D员的责任。
(三)是带动引领社风民风的必然要求。D员的一言一行,是D的形象的具体表现,对人民群众、社会风气都会产生带动作用。如果D员都能够严守生活纪律,保持崇高的道德境界,那么群众就会自发向我们D看齐,从而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反之,如果D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带头搞奢靡享乐、铺张浪费,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必然败坏D的形象,带坏社风民风,失去群众的信任。严明生活纪律,有助于引导D员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塑造D员队伍良好形象,共同营造和维护社会新风尚。
二、严明D的生活纪律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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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牢固树立艰苦朴素的价值理念。D员干部在物质生活上树立艰苦朴素的理念,养成勤俭节约的生活习惯,既是个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更是形成良好D风、政风和民风、社风的必要条件。《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对D员“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如果D员在日常生活中炫富斗阔、挥金如土、铺张浪费、声色犬马,只顾个人享乐甚至追求低级趣味,就不能称之为合格D员,因为这些行为明显偏离了D的性质宗旨与初心使命,背离了D章规定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要求,违反了《中国共产D廉洁自律准则》中“尚俭戒奢”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奢靡之始,危亡之渐。”不少D员干部就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生活情趣不健康开始“变质”,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发展到骄奢淫逸、道德败坏,最终走上了违法违纪的不归路。
(二)严格守住两性关系的道德红线。两性关系既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重要关系,也是生活纪律规范的重点领域。《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D内职务或者留D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D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新修订的《条例》关于两性关系的约束条款,与2015年、2018年修订的《条例》完全相同,都删掉了D的十八大之前旧《条例》中“重婚”“破坏军婚”“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将其统称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这样修订,体现了纪律处分的范围更宽、管理更严,防止因条款规定过于具体而出现“漏网之鱼”。在被查处的D员干部中,见色起意、因色致贪而身败名裂、家庭破碎、身陷囹圄的并不少见。因此,D员干部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姻观、家庭观,把两性关系严格限制在道德和婚姻家庭范围内,管好自己,守住道德和法纪的底线。
(三)坚决守牢家庭生活的道德底线。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D员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D员干部作风的重要体现。《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D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撤销D内职务处分。从近几年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家风不正、家教不严,往往是D员干部出问题的重要原因。有的D员干部不仅自己利用职务职权大搞权钱交易,还出现了夫妻联手、父子上阵、兄弟串通、七大姑八大姨共同敛财等家族式腐败。因此,D员干部必须重视家风建设,对子女亲属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决不能搞“封妻荫子”和“一人得道、鸡犬升天”那一套。D员干部要继承和弘扬革命前辈的红色家风,以反面典型为戒,经常对照生活纪律标准,从严管好家属子女,教育引导他们安分守己、本分做人,过好家庭关、亲情关。
(四)严格遵守公共生活的道德界线。共产D员的身份、义务、纪律标准等并不随着时空变化而变化,“八小时之外”的生活是“八小时之内”工作的延伸,并不能因为下了班、出了单位,就降低对自身的要求。《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对D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的不当行为的纪律处分。D员生活在群众之中,一言一行群众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因此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条例》修订,首次把D员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明确纳入D的生活纪律之中,这就要求广大D员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开展活动等,同样应当以公序良俗为标尺。互联网时代,D员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应体现在线下,也应体现在线上。D员、干部带头在网络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D员、干部如果不注重身份和形象,在网络上恣意妄为、违背公序良俗,出现失德失范言行,极易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和群众强烈不满。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条例》充实完善对D员、干部不当网络言行的处分规定,就是要促进D员、干部慎独慎微、自省自警,在线上、线下都自觉遵守和维护道德规范,始终发挥表率作用。
生活作风不是小事,生活纪律不可小视。小事小节中有、有方向、有形象、有人格。D员干部要以在全D开展D纪学习教育为契机,深刻认识严守生活纪律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生活纪律的内在要求,坚持把生活纪律融入日常、抓在经常,防微杜渐,不断增强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带头营造和维护社会新风尚,塑造队伍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