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稀土管理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保护资源与开发利用并重,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
国家依法加强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对稀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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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各类稀土化合物、各类稀土金属及合金等。
第三十一条 对稀土之外的其他稀有金属的管理,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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