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原因分析兼谈信访制度问题及工作建议

更新时间:2024-09 来源:网友投稿

作为人民群众重要救济途径的信访机制,在学术界一直颇受争议,有学者(特别是法学界学者)认为,在当前社会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群众矛盾、群众与政府矛盾,信访途径的救济方式显得过于原始和落后,特别是对于本文着意探究的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出现政府打压信访群众的情况,会进一步引起“滚雪球”似的效应,将小事变成大事、将一件事变为多件事,对依法治国的推进不利,从而建议废止信访制度;另有学者(主要是偏重于政策国情研究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还不健全,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还达不到能够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水平,而且司法腐败情况还未完全根除,执法队伍素质还有待提高,兼之通过法律途径反映解决问题手续较多、成本较高,多不为群众采纳,因此在现阶段,信访途径仍然是我国不可或缺的救济途径。即使是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依然可以通过非诉途径予以解决。

2022年2月25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于5月1日正式实行《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0月,在党的二十大会议上,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事实表明,信访工作并未被废止或者弱化,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这似乎印证了后一种观点。

我国的信访一般以1951年政务院(即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作为确立的标志,其实,这种极具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最初起源可以追溯于古代的直诉制度,大家广为熟知的敲登闻鼓、拦皇帝车架、上书陈情其实就是直诉制度的表现。新中国成立后,信访制度作为党与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重要途径,成为党的群众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意上达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信访成为群众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的渠道,现在信访的职责范围早已远远超出了当初设立时的初衷,信访人将各级信访部门视为一级裁判机构,并将解决问题的期望寄予信访部门,但这恰恰是信访部门所不具有的职能。

与之相反的则是法律在信访人之间普遍不具备应有的“公信力”,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在被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大多明确表示“不走法律程序,要求政府解决”,这种“信访不信法”的情况,对信访工作来说无异于“重病沉疴”,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本文努力结合信访工作一线实际情况,探究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成因,并尝试寻找一条未来信访工作机制的发展前景之路。

一、信访人“不信法”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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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旧版的《信访条例》还是新版的《信访工作条例》,均明确了诉访分离的原则,对于“诉访分离”的理解则有所不同,狭义的理解是指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已经由诉讼程序裁定完毕的事项,不宜再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广义的理解则是指只要是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反映的事项,应当本着“应诉尽诉”的原则引导至法律途径反映。出于对法律威严的维护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以及对涉法涉诉事项的实质性裁判,笔者倾向于广义的理解。

(二)推进落实终结程序

信访终结程序虽有成文规定,但在工作中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大量已有定论的重复信访或无理诉求一直在游走在各级信访部门之间,地方政府部门出于责任承担等原因考虑,没有正式进入终结程序,对政府的公信力而言影响不可谓不坏。

(三)加强追责问责落实

从实践来看,问责制度虽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对个别人的处理不公,但对于整体而言则仍然不失为推进问题化解的有力武器,信访部门可以考虑与同级纪检委加强沟通合作,在本级党委通盘统筹下部分合署办公,通过党委、行政合作运行的方式,推进涉法涉诉事项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