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会上的发言

更新时间:2024-09 来源:网友投稿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一是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有利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坚持D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基础,是我们D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坚持D的领导、加强D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条例》将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企业D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职责规定、D委(D组)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清单等写入法规,进一步明确了D委(D组)、董事会、经理层等各治理主体权责边界,有利于构建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经营管理体系,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是推动全面从严治D向纵深发展,有利于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基础,是我们D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有企业要以高质量D建引领保障高质量发展,必须把D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D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切实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条例》立足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践需要,将D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D的战略部署和要求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厘清D委会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D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有利于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三是促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守法守纪履职尽责,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近年来,国企领域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声誉。《条例》总结近年来国企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针对性地提出禁止性行为规定,进一步划定权力边界、扎紧制度篱笆;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纳入纪律处分范围,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开除的处罚力度,严格规范追责程序,有助于推动管理人员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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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将问责纳入纪律处分范围,严格规范追责程序。近年来一些国企存在重处分轻问责的问题。《条例》将问责纳入纪律处分范围,进一步规范问责工作;明确了纪委监委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及审批程序;增加了对D员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行为的认定情形;对D委(D组)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的行为作出规定;增加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依照有关规定或者职责权限、程序进行决策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等失职行为的规定;明确了追责程序要求等。

三、以《条例》为遵循,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两个责任”。各级D员干部必须提升自己的觉悟,充分认识到制定和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他们应当自觉地将个人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与D中央的决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确保D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同时,D员干部要坚决执行“两个责任”,即D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确保全面从严治D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全面从严治D向纵深发展,不断深化D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此外,D员干部还需持续深化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问题的发生,从而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为实现国家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的福祉提供坚实保障。

二是强化监督,督促D员干部自觉遵守D章D规。我们必须始终将纪律摆在首位,对于任何违反纪律的行为,一旦发现,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查处,绝不姑息。同时,我们要密切关注那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和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此外,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各级D组织和D员干部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上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保持组织的严密性和统一性。同时,深化廉政约谈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约谈,及时发现和解决D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防微杜渐。

发言完毕,不当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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