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网上超市采购限额标准、协议供货、零星采购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由单位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完成。采购领导小组由指定项目分管领导,办公室、组织人事(纪检组)、产品质量科以及相关科室抽调工作人员组成。每次采购活动必须按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执行。每个采购流程由组织人事科(纪检组)全程跟踪监督。
第二章 采购预算制与采购意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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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