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H省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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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党委办公室(厅)负责本级和上级党的机关公文的核发工作,其中上级党的机关公文的核发报上级党的机关办公室(厅)核准。发文份数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受文单位需调整发文份数的,一般于年底前向发文单位书面申请,经发文单位同意,于次年初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