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秘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
3、绝密文件必须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只许限定人员阅读,并做到随阅随退。如阅文人不在,不得把文件放在办公室或交给他人代转。
4、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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