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心得体会 (2)

更新时间:2024-10 来源:网友投稿

《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组织处置的适用对象和工作原则,即连续两年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过组织生活、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不做有益于党的工作、一般党员违规违纪受到处理后又发生严重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组织处置。二是分种情形。细化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的具体情形和操作方式。三是运算程序。规定各级党委要采取审查调查、公示、听证、民主评议、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等方式,严格履行审查批准程序。四是工作要求。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既要运用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处置,又要重视教育、转化和帮助,切实提高党员队伍素质。

通过对《办法》的学习,我认识到: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我们党始终面临的重要课题。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题中应有之义,是强化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推动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来、实起来的重要手段。我们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以贯彻《办法》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切实增强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下面就学习《办法》精神,结合自身思想工作实际,谈几点体会:

一是要增强贯彻执行《办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组织处置工作的定位和职责使命,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贯彻《办法》为契机,着力解决管党治党责任意识不强、规矩意识淡薄、组织纪律松弛等问题,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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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加强学习培训,全面准确掌握《办法》内容。我们要通过专题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学习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特别要注意区分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界定条件以及组织处置的种类和程序要求等重点内容,防止混淆概念、误解政策、错用尺度,确保有效开展组织处置工作。

三是要从严从实开展组织处置工作。在当今社会,党的建设是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基石。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秉持依规依纪依法的原则,对党员队伍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面对不合格党员,我们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姑息迁就,而是要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以确保党的队伍始终保持强大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我们要明确依规依纪依法的重要性。这不仅是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更是维护党内良好秩序、保障党员权益的必要手段。在处理不合格党员问题时,我们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赢得广大党员的信任和支持。针对不合格党员,我们要坚持“四个该”的原则: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该告诫的告诫、该检查的检查。具体来说,就是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和提醒,及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存在明显错误的党员,要敢于批评指正,帮助其认识错误并改正;对于屡教不改或问题严重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告诫和约谈,指出其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同时,还要定期进行组织检查,了解党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表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是要正确把握政策策略,合理运用组织处置措施。对于轻微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要及时提醒谈话,防止小错酿成大患。对于一些违纪行为轻微的党员,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要依据《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五是要持续深化制度建设,构建常态长效机制。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压紧压实党组织主体责任,强化执纪执法机关协同配合责任,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健全组织处置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真正把《办法》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

六是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办法》落地见效。我们要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督促指导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建力量作用,推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级党委(党组)要带头贯彻执行《办法》,加强对本单位党员组织处置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提供情况和办案资料;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班子成员要抓好分管领域党员组织处置工作。同时,要注重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努力提升党员队伍素质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