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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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民主理财活动,公布理财结果,并组织合同兑现和清收到期的各种欠款。
第四十九条事前审核。
对村级上传到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的各类票据及附件,乡“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事前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核,手续不完备、内容不清楚、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规的不予受理报账。
第五十条审计(巡察)整改。
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