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我县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根据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73号)、省“两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积极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民〔**〕8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总书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市委十届五次全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困难群众对服务类社会救助的需求,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加快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满足困难群众在访视、照料服务等方面类别化、差异化救助需求,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策要求与群众需求相结合。有效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在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着眼于解决影响低保、特困等保障对象日常照料护理、生命健康、心理慰藉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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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组织领导。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既是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做好购买服务工作计划,推动工作全面落实。
(二)强化资金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所需经费从各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统筹考虑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和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救助资金需求,加快推动工作落实,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按规定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精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
(三)强化政策衔接。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要与已有的对困难群众关爱照护政策和相关资金安排做好有效衔接。要加大与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资金使用的衔接力度,加强相关专项资金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避免重复投入。要全面落实**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民〔**〕14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探访关爱服务。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工服务站、日间照料站点等社区服务设施配套服务功能,做到统筹使用。
(四)强化监督管理。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要健全完善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从资金使用、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社会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各乡镇(街道)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将纳入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增强社会各界认同与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动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参与社会救助服务,为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