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广州市政府本级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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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23年10月31日印发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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