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以及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及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初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其他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为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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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自解聘之日起三年内,各行政机关不得新聘其为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考评结果由焦作市司法局在年度考核会上当场反馈给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焦作市司法局申请复核。焦作市司法局应当在7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服务费列入年初预算,由焦作市司法局支付。其中考评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全额支付,不合格的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如有违反《焦作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与考核办法》第十八条情形的,由焦作市司法局直接报请焦作市人民政府批准解聘。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及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考评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