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总书记法治思想,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理念,全面落实中央、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与社会诚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法治引领、权责对等。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维权、公益性举报及“吹哨人”监督权利,坚决规制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权利行为,确保处置于法有据、公平公正、权责统一。
(二)坚持精准甄别、分类施策。准确区分合法维权与牟利性投诉举报界限,对合法维权诉求及时高效处置,对牟利性投诉举报从严规制,对轻微违法落实包容审慎监管。
(三)坚持协同联动、系统治理。深化与成都、德阳、眉山及毗邻地区协同监管,强化部门联动与信用约束,构建区域协同、齐抓共管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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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工作举措
(一)建立异常名录库。开展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库,实行逐级上报、跨部门共享,实现信息动态完善、互认共用;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名录信息不对外公开。
(二)推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牟利性投诉举报多发领域,坚持过罚相当、惩教结合原则,依法落实不予处罚、不予强制措施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以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柔性监管措施为主,督促及时整改。
(三)建立处置容错机制。对处置工作中的新类型、改革探索性问题,已依法依规履职、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置决定且无明显主观过错的,免予追责,鼓励担当作为、积极履职。
本意见自2026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