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和x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的示范、引领、带动、激励效应,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是指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服务人民群众中,体现一流工作、一流服务、一流业绩、一流团队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是工会加强班组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全市统一、职工认可、影响广泛的工会工作品牌,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工人先锋号”主要分为四个级别:全国“工人先锋号”、山东省“工人先锋号”、x市“工人先锋号”、区市局(产业)集团级“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分两个级别:x市“工人先锋”、区市局(产业)集团级“工人先锋”。
第四条“工人先锋号”授予的一线基层集体是指企业中的车间、班组、工段、队、站等;事业单位的科(室);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部门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班组)。
---此处隐藏5502字,下载后查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系统)、本地区“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