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一、考核管理权限

聘用制书记员考核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和使用管理的双重考核管理模式,由政治处和聘用制书记员所在部门、办公室(审管办)、院监察室共同组织实施。聘用制书记员日常使用管理由所在部门具体负责。

二、考核管理内容

实行百分考核制,考核管理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分)、质量效率(分)、工作态度(分)、作风纪律(分)四个部分。其中,“工作态度”、“作风纪律”考核项目不分岗位采取相同的考核标准,“工作业绩”考核项目按所在岗位分类考核。另按特殊情形给予加减

分,汇总得出个人考核分。本办法为指导性意见,业务部门中执行局、立案庭聘用制书记员工作业绩、质量效率的考核可结合所在部门考核办法综合评分,报办公室(审管办)审核、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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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待岗培训的聘用制书记员,待岗培训一次,扣除年底本人考核得分的%。

基层人民法庭聘用制书记员计算绩效考核奖金的考核得分由“本人考核得分+全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平均得分×%”确定。执行局、立案庭、审管办聘用制书记员计算绩效考核奖金的考核得分由“本人考核得分+全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平均得分×%”确定。其中,全院聘用制书记员考核平均得分=全院聘用制书记员计算绩效考核奖金的考核总得分÷聘用制书记员总人数。

百分制考核得分为全年所有考核管理内容的综合得分。当年新录用、有岗位调整、休法定假期、调出、辞职的业务部门聘用制书记员在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业绩”、“质量效率”考核得分由办公室(审管办)负责分阶段按月按实统计、汇总,上述人员在综合部门的“工作业绩”、“质量效率”考核得分由所在部门负责按月按实统计、报政治处汇总。“工作态度”、“作风纪律”均按月计分。

每名聘用制书记员的绩效考核奖金由“本人计算绩效考核奖金的考核得分×每分的绩效考核奖金金额”确定。其中,每分的绩效奖金金额=聘用制书记员绩效考核奖金总量÷所有聘用制书记员计算绩效考核奖金的考核总得分。

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从低到高的顺序,分为初级书记员、中级书记员、高级书记员。聘用制书记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奖金根据书记员等级、个人考核得分确定。晋升为中级、高级书记员的,将适当提高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的比例标准,提高标准以其个人实际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的个人考核得分为基数,中级书记员按照的比例标准发放,高级书记员按照的比例标准发放。

2、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

聘用制书记员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合格”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聘用制书记员总人数的%(×%=名)。基层人民法庭聘用制书记员“优秀”等次人数由基层法庭聘用制书记员总人数×%×确定(不进位,取整),执行局、立案庭、审管办聘用制书记员“优秀”等次人数由三个部门聘用制书记员总人数×%×确定(不进位,取整)。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聘用制书记员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聘用制书记员的考核等次由院党组结合考核结果综合评定。“优秀”等次人员原则上在各分管条线考核得分排名前%(含本数)的聘用制书记员中产生,按“优秀”等次发放绩效工资;“良好”等次人员原则上在各分管条线排名在%至前%(含本数)的聘用制书记员中产生,按“良好”等次发放绩效工资;“合格”等次人员原则上在各分管条线考核得

分排名在前%之后的聘用制书记员中产生,按“合格”等次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平时按“合格”等次发放,年终考核结束后,按考核结果补足差额。聘用制书记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绩效工资的发放,返还当年已经按“合格”等次发放的绩效工资。

聘用制书记员在院监察室待岗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取消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的发放。经培训合格、调整工作岗位后恢复发放原工资标准。

当年因病、因事请假的聘用制书记员,法定休假期间按“合格”等次发放月绩效工资;法定假期之外经审批流程同意休假的聘用制书记员累计休假时间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合格”等次发放半年的绩效工资;累计休假时间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取消绩效工资的发放。

六、附则

本考核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考核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速录员参照本考核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