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制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选拔,在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开展执法管理、法律审核、指导服务、培训考试等法制工作的民警。

第三条法制员分为派驻、专职、兼职三种。

派驻法制员,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派驻到执法办案单位专门从事法制工作,接受法制部门领导和被派驻单位管理的民警。

专职法制员,是指人事组织关系隶属执法办案单位,在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制工作,并接受法制部门业务指导的民警。

兼职法制员,是指人事组织关系隶属执法办案单位,在本部门主要从事法制工作,并接受法制部门业务指导的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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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法制员队伍建设,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法制员队伍建设情况纳入省厅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附则

第十九条本省公安边防派出所、消防监督机构法制员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厅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