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持续利用,充分发挥效益,群众长期受益,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营、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供用水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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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