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公开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和田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田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工程建设、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保障、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村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管理体制]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农村供水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情况纳入县(市)、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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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实施时间]本办法由和田地区水利局负责解释,各县(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和田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和行办发[2008]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