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学习制度汇编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干部职工学习制度(局机关) 2

出差管理制度 3

工作纪律督查办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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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购买服务)活动结束后,各科室应附齐原始票据、凭证资料、预算执行确认书、备案表等依据向局办公室提出支付申请,有合同协议需附合同合法性审核备案表,办公室按照本单位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办理支付,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完成后,由需求科室整理采购相关资料原件并存档,属于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中要求签订的合同的,需提供采购合同复印件一份至局办公室登记备案。采购科室应将采购合同公开招标的采购资料送局办公室存档,采购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章采购监督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八)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直接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反映。

向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反映的,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八章采购纪律

第二十五条遵章守纪,严守秘密。政府采购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或提供不该提供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政府采购的物品在使用中所反映售后质量问题或有关投诉方面的情况,需求科室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作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加强廉政建设和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等贿赂,局派驻纪检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依法采购,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若本办法与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