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和分工合作的工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在社区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街道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强化管理,切实增强宗旨意识,规范干部工作程序,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形象,体现基层党员干部的先进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干部管理体系,区民政局负责对全区各社区工作的指导,街道负责社区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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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的,以旷班处理;其中,病假必须有正规医院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请假完毕后,请假人须向批假人销假。未销假造成超期的时间视为旷班。
第七章 公章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印章是居民自治权利的象征,由所属街道负责制发、更换、收缴。要坚持“依法自治、明晰责任、规范用印”的原则,做好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社区印章实行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固定存放,要认真做好印章使用登记,登记要有申请人、经办人和审批人签字。
第十九条 坚持“先审核、后用印”的原则,规范用印程序,明确用印责任。对凡涉及重大问题需经公示或由居民会议表决的,应待公示结束或表决通过后盖章。如违反程序,印章管理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第二十条 社区印章出具证明使用所涉事项参照《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执行。社区印章不能使用于任何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用印的指导和管理,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