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及其他风险,切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关于加强财政内部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运行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财政业务及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对xx县财政局内部工作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县财政局机关各股室。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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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相容岗位(指如果由一个人担任,即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岗位),通过实施分离措施,明确细化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决策、执行、监督岗位设置清晰,建立起工作人员A/B岗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
(二)建立与组织机构、财政业务及管理相适应的内部授权管理体系,制定内部授权制度,明确授权主题、范围与权限,规范授权管理与监督程序,科学分配权力,确保各股室及关键岗位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各股室要合理划分、科学配置内设岗位,对有关业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构建权责一致、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体系。
(四)通过规范流程使所有控制节点在流程运行中得到有效解决,把内部控制规范和要求嵌入到指标流、资金流、业务流和信息化系统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工作步骤
(一)查找和分析工作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二)各股室对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各股室应根据各项制度要求,结合本股室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股室内部控制日常检查,针对发现的各种风险事件或内控薄弱环节,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并向内控办报告。各股室在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考评时,要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向内控办、局办公室报送内部控制工作总结。为强化监督检查结果应用,各股室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将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内控办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内控薄弱环节、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定期检查一年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股室内控制度建设、执行、风险事件应对及处理等情况。不定期检查的时间及内容,由内控办根据内控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专项风险防控牵头股室应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风险防控存在问题反馈给有关股室,并向内控办报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经内控办审核后,向内控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控办负责督促各股室落实内控领导小组有关决定和要求,对需要进行通报的情况,由内控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内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