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中全面建立“三个责任”、落实“三项制度”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供水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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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和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