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实践与思考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开展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了以**职业学院为首的9个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项目;广西、海南、浙江、广东、江苏等省份也先后创办了典型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或二级学院,迈出了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伐。但是,纵观全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并没有得到广泛开展,各地教育部门及高职院校采取观望态度的居多。笔者前往山东、河北、四川、浙江等省份,主要调研了**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混合所有制职业学院,深入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办学特征、改革成效、主要问题及成功经验等。这五所高职院校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反映了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共性问题以及迫切需求,为我们探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及借鉴样本。

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基本特征

混合所有制办学指的是公有与非公有资本以产权结合为基础所形成的新型办学制度和治理结构。不同性质的产权主体以资本、技术、人才等不同要素资源共同参与办学。与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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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结合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理清产权与责任关系,构建收益分配机制。民办教育改革试点过程中,有专家学者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部分经费”的观点,笔者认为,各地出台政策明确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在去除国家财政性补贴及学校发展基金后,可将办学收益的20%作为合理回报,用于奖励出资人。当然,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

也可采取契约协议的方式明确规定各办学主体的收益分配方式。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与**建设集团约定,混合办学的前八年不收取办学收益,从第九年开始,按照股份比例提取办学收益。所以,高职院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根据自身情况及合作企业的愿景,在遵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探寻符合办学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