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农村村民建房问题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23-05 来源:网友投稿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农村村民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号令),*市农村经济学会联合市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市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对本市农村村民建房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赴金山、浦东、崇明、*等区,实地察看规划保留村农村住宅修缮使用、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等情况;召开相关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了本市农村村民建房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本市各级党委、政府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各职能部门细化政策措施、加强协同联动,不断满足农民建房需求,统筹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在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上取得新成效。

(一)市级层面已制定政策

为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郊区乡村成为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战略空间,打造*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亮点和美丽*的底色,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户建房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市政府颁布了《*市农村村民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号令),于*年*月*日施行,同步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为全市面上开展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与操作规范。根据*年*月*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年*月以来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年*月,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住建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完善宅基地审批程序,强化农房建设管理,促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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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明确取得和持有资格权。农民经申请后批准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不能因为其身份发生变化剥夺其权利。建议通过地方性法规,清晰界定谁有资格取得宅基地和谁有资格继续持有宅基地。二是要妥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户口的问题。农村是村民生活和居住的地方,要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建议农民建房资格与其户口性质原则上脱钩,保障土地尚未征用的村民的居住权。建议对于仍居住、生活在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相关部门核定,可仍以农民身份给予其建房资格。三是政策要覆盖特殊群体。建房政策要覆盖全部类型村民,建议对分户、无房户、小市民等,要给予上楼或平移等通道,缓解居住困难,保障其权益。对于适婚年龄的小市民,建议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允许作为无房户申请保障类住房或购买商品房。

(四)完善农民建房过程中的政府服务和管理

一是要明确建房申报流程。建议街镇政府对建房规划选址、建设项目报建许可等审批内容进行整合,提供一站式审批服务。二是要加强建房管控。建议实现农民建房全过程监管,申报审批部门要设立相应监管制度,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理委托第三方进行,由街镇政府负责落实。竣工验收由建房户主共同参与,要签字认可才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证。以区为单位设置农民建房保险,建房户主出资投保,区镇两级政府按比例补贴,以保障农民建房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人身安全。三是要加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建议按照中央要求,抓紧做好本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平移集中点新宅基地根据审批面积核定,颁发不动产证。其余宅基地中,有老宅基证的按照宅基证上面积核发新宅基证,*年之后建房的宅基地有相应审批手续的,按照审批面积核发不动产证,剩余宅基地按照现有建房资格规定核发宅基证。在此基础上,鼓励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盘活农村宅基地,按照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原则,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从事符合规划要求的乡村产业,搞活农村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五)缓解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资金压力

一是要加大市级财政拨付力度。针对区镇两级政府在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中资金严重缺乏的问题,建议加大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支持。同时支持发行乡村振兴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的专项债,以缓解农民集中居住的资金保障困境,加快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工作。二是要降低市政配套费用。建议制定《农村居民点市政配套建设标准》,其中明确平移集中点的供电配套由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全覆盖,排水、燃气、生活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由政府协商减免,费用减半;明确上楼集中居住小区的市政配套减免力度不低于动迁小区。三是要明确其他费用标准。对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涉及到的其他收费项目,要明确收费主体,给予农民一定选择权。拆旧地块土壤检测由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第三方检测机构,村委会可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