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镇的固定资产是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执行的必要物资条件,各部门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申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工作。
(三)本办法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上海市静安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适用彭浦镇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及各居委会(以下统称“各部门”)。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
(一)固定资产确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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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部门每年末对照固定资产清单,对本部门名下的固定资产进行自查清点,并将自查情况报党政办,做到本部门固定资产清单与实物相符。
2、党政办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情况抽查,核实固定资产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确切做到帐、卡、物相符。
四、其他
(一)本办法解释权属彭浦镇党政办。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彭府〔2*〕2*号)自下发之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