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2月21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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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姬鹏飞主任委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有关文件的报告,决定:
(1)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和三个附件,同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代拟稿)》、《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自公布之日起至1989年7月底,在香港和全国其他地区广泛征求意见。
(2)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征求香港各界人士和中央各部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意见。
(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征求本地区各界人士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于1989年8月中旬以前报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各界人士也可以将意见寄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主持征求意见的工作,并根据香港和全国各地区、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1990年举行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