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厂合作协议

更新时间:2023-02 来源:网友投稿


    按照国家的公司法、合同法精神,瑞士国际控股集团北京机电能源研究所的技术项目作为核心支柱,决定改变过去的技术入股为集团战略运作,以图在国内外全面实施开发清扬所有项目,双方已认可一致的“对等公平、险利均担、平等占股、年度许可”和《经济技术合作规则》内容,双方合作建厂或有限公司,经过协商,达成合作协议条款如下:
    1、已确认合作项目:双方已了解并决定在范围内接产普通实施项目。计划年产规模。
    2、经济技术相互平衡的投资方式:由甲方负责投入自有资金和部份急需之房地,乙方负责投入自有独立产权的单项技术。甲方衡量经济与技术价值的平衡匹配和项目规模的必需额而投入总资金万元,以后一律不得继续投入,其中先投启动资金万元.另投自购土地亩(包括地上的厂房平米).任何方的经济技术一但投入即为双方共有集体财产,仅双方组成的董事会有安排处理权,若发生抽退或借口独占把持则一律按侵占公共财物处理。
    3、注册资金;基地或项目工厂、公司的注册资金采取现金注册方式,有多少资金就注册多少资金,不必与总投资额匹配。凡知识产权无论有价无价,一律不抵占注册资金。
    4、利益均享,风险均担;凡作为控股集团子公司,双方在投资数额上已按平等平衡原则作了调整,适应对半投入,故一律风险共担,利润均分;共产共管,无论各方投入多少,一律各占股份50%(控股方可占51%)。由甲方向外推广的乙方项目,可从乙方所得额中获取十分之一利润。(另外商议的特定条件下,或投资超巨额(数亿)或超规模,技术价值无法匹配的,技术方也可只占股35%,)。
    5、生产方式:合作厂为共同生产经营模式,但在具体分工负责上,乙方主要负责技术,以及负责关键部件生产和承包小试、必要时还可指导建厂。甲方主要负责生产经营并办理一切手续。
    6、关于产权;合作厂或公司产权属双方平均共有,凭股份分担,按股分红。合作资产是从老厂划分出的,合作产权仅指划出的部份)。
    7、组织形式;项目合作工厂或公司可以成立董事会,由方任董事长法人代表,乙方任副职,董事成员各半。成立集团子企业(“海南清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凡董事不领工资,一律实行年月补贴制。董事另任有职务的,再按职务等级另加计酬。
    8、子企业享受优惠:凡独资或合资成立的各公司和工厂,均是集团下属相对独立的法人子企业,子企业可以享受所合作的项目不断创新改进而无需再另交入门费的待遇,以及有后备项目防市场风险的优惠(也可以不需要优惠待遇而成为独立企业而不隶属于集团子企业)。
    9、关于专利权:双方约定,基地所有的项目中,凡甲方投资实施了的项目一般为普通实施,具备一定条件者也可为市排他实施,但专利权、技术后续改进权、同类或类似产品项目,(包括与项目有关的附属品)专利申报权一律属技术方。
    10、合作程序;先选中项目签意向书,确认项目正式签约(可网络签约同样有效有效)同时,属于甲方的垫资人按投资额的10%,一次暂垫付技术保险金或科技资助费(代替入门费)万元支付(可汇付)给技术项目权利人(可经集团和研究所代收转),待启动资金入帐后从共同资金中全额一次性赔还垫资人。(此费可以在双方财产中列支,实为甲乙双方共同支付),技术方全额收到费用时可当场签发钢印《授权书》,十天内启动资金到帐时必须向投资人交付图纸技术资料作技术交底。签约起10天内,启动资金万元必须到合作帐户,并按董事会资金概算安排,着手建厂、购置设备、聘用人员和办理其它有关手续,开始试验性生产(小试样机)以作为规模投产的决策(若需培训操作人员的,培训费按有关规定由合作公司支付)待生产资金到位即开始规模性生产。建厂与基地建设同步进行。合作企业启动日(或筹建日)以钢印授权书签发日为准。
    11、法律责任;按合同法和专利法规定;若投资方按技术方图纸或资料小试未成功,双方必须查清责任,若属技术有假,必须如数退还技术保险金或科技资助费(入门费),若不属于技术原因或因投资方生产条件或工艺差等原因,则技术方可以协助解决,无论反复或出动多少次,历时多长,都不得厌烦和反悔,直到成功为止。出动费等所需经费按规定由合作公司支付。任何方若反悔则按入门费额的双倍至十倍以上罚赔被反悔方。
    12、时效制;由于研究所有技术项目均属快上高利润率项目,投产期不会超过半年,由于市场变幻太快,机会稍纵即逝,为保证双方权益,双方必需努力在签约一个月内启动实施,一般项目半年内必须见效并作首次分庆功利,以表示合作成功。若半年未启动实施的,一律中止作废,所支付部份不退。授权书每年签证一次,凡未签过期一律作废。
    13、合作期限和解体分配:合作期限一律二十年,期满双方认为必要时再续定。因期满不续定或中途因何种原因合作失败解体时,属于共同产权的合作厂财产按原股份利润分配比例清分。原进行之项目、技术、商标、名称等均无条件停止。
    14、非原创禁止法;,双方均有责任保护知识产权,应严防雇员有意无意扩散、转移技术或他人以试用、考察、合作为名侦察。严禁他人参观合作厂基地或生产线。工厂产品必须批发出厂,严禁出售样品。
    凡曾经合作过的项目无论合作成功与否,除技术原创方以外,与合作有关联、接触的他方用此类技术申报专利的,一律按窃取和诈骗论。
    15、违约;未按本协议实行即视为违约,未违约方可以自动解除协约不退已支付额,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16、本协议为总协议,均按国家根本法制定,其中无论是按国法或企业规则制定条款,又属双方确认,均具法律效率,其中具体事项可以本协议为基础另行签定具体协议或《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可以另行补充修定。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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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乙方代表签章:                                  投资甲方代表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