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办的合伙人,以下简称“股东人”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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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因下列情形解散的,按股份清算后结算:本协议约定期届满;股东人退股或意外;因国家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经双方一致同意解散合作。
第七条:双方合作期间,单方违反本协议的任意一条,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单方提出解除合作关系,必须向对方赔偿违约金一万元。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作方各一份,一份备案。本协议各方签名后生效。
第九条:其他事情按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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