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的所有市外资金。
第二条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的招商项目,指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对该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全额承担招商费用、落户我市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招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于项目投产后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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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税收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连续三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30%奖励给投资者。
第十六条市内原有企业迁往产业集聚区后的新增生产能力,三年内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征收后,市政府作为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七条乡镇、办事处在产业集聚区招商的工业项目所得税收归属乡镇、办事处,且长期不变。
(三)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已搬迁到产业集聚区的市内企业,其原有土地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处置。处置后的政府收益部分,在解决好企业职工问题及其它有关问题的前提下,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规模,促进企业尽快做大做强。
第十九条凡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其生产用电由政府按程序报批,享受相应的优惠电价。
三、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对一次性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奖励给引资人。
第二十一条对一次性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4‰奖励给引资人。
第二十二条对一次性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给引资人。
第二十三条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授予“招商引资功臣”称号,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集体或个人记三等功;符合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经组织考核程序,优先提拔重用。
第二十四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授予“xx市荣誉公民”称号,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二十五条设立“奉献奖”和“创业奖”。对外出创业取得巨大成就并对家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奉献奖”;对外出务工返乡创业有重大成就的人士,授予“创业奖”,予以表彰,树碑立传,在城区主要街道悬挂其宣传图片。重大节日期间,市电视台开辟专栏,大力宣传他们的奋斗业绩,吸引人才、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回流。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对新建项目,凡属规定权限内的审批手续,投资者只需提供相关资料,由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允许先筹建,随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全力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涉及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由市优化环境办公室受理,并责成有关部门从速处理,10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安排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分包该企业。
第三十条为引进企业提供四通一平(路通、水通、电通、通讯通、地面平整)。会员每天更新材料,有意加入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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