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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要认真按照党的章程办事,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对违反党章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手段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按照《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第六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七条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要根据支部及上级党委的安排,按时参加各类培训、考试,对不能参加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不得进行下一步培养。
第八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