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以下统称报告会)管理,发挥报告会在师生员工政治生活、学习工作中引领作用,传播科学理论和先进文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举办报告会必须坚持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会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处室部委中心、二级学院、附属单位、各类学生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在校内举办的报告会,以及外单位租用我校场地举办的报告会和我校承办的各类学术性活动等各种报告会性质的其他会议。校院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邀请相关人员作辅导报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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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