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市公司各部门,各县级分公司印章的制发、刻制、使用、管理和缴销。
(三)市公司所属党委、纪检监察、审计、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如制发本部门上级业务指导机关规定形式的印章,可按照上级业务指导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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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并报上级机关同意后,重新刻制。
八、附则
(1)本规定由市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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