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科技创新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更新时间:2023-11 来源:网友投稿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但长期以来,部分县域经济基础薄弱,受资金紧缺、人才匮乏、观念落后等因素制约,科技创新能力弱,产出不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小,亟需研究并加以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一是科技创新意识不强。公众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对加强产业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基层创新文化和氛围不浓。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大多数只关注眼前利益,怕担风险,缺乏自主创新的胆识和勇气,有的中小企业自身能力有限,科技创新投入不足,创新能力欠缺。有的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数量少,依靠科技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动力不强。

二是服务体系不够完善。县域财力和资源相对有限,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较少,用于基础研究的政府引导性资金不足、项目不多,无法提供足够的经费和支持科技创新所需的硬件设施、实验室设备等资源,在科研项目资助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存在困难。受县域经济、地理条件的限制,多层次、多形式、跨行业,能够提供专业化、综合化科技服务的中介组织不愿在县级城市落脚,导致企业在科技成果的评审、认定、评价和技术研发、科技项目、专利申报方面的服务缺失。

三是人才支撑比较薄弱。县域科研机构和高校数量有限,没有大院大所,人才数量不多、底子薄,高学历、高职称人员比例偏小,无法提供充足的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和优秀科技人才缺乏,高精尖制造业、信息产业和新材料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此外,人才外流、薪酬待遇不吸引人、科研资源匮乏等因素也导致科技人才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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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科技创新环境不优。科技创新政策不够完善,缺乏针对本地实际情况的创新政策和长期、持续的支持引导,导致科技创新的动力不足,科研成果转化率低,难以形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良性循环。县级层面缺乏科技创新的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流平台,科技创新信息不对称,科研合作难度较大,科技创新的协同效应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二、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深入实施强科技行动,加大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整合科技方面财政预算资金,统一进行规划调度,提高科技创新资金配置效率。推动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争取上级科技项目的资金扶持,支持以企业为主承担实施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等创新项目,推动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注重培育壮大中小微科技企业,有序选择一批技术创新绩效明显、产权明晰、成长性好的中小微科技企业重点培育壮大,在技术、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给予支持。积极为企业和银行牵线搭桥,降低融资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根据企业信誉和科技创新产品前景,帮助企业获得科研资金贷款支持。吸引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新事业,鼓励个人,社会组织以参股等方式向科技领域注资,加大对创新项目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是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增加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完善科技创新硬件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提供政府引导性资金,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县级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企业创新提供设计、信息、研发、推广、培训等全方位服务,依托龙头企业建立科技研发机构,帮助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加强对科技服务中介组织的支持引导,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科技服务中介组织进入县级城市,加强监管并规范科技服务中介组织行为,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科技服务。强化与高校、科研机构等的合作,鼓励企业与其联合建立研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引进先进技术,推动科技创新。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深化人才体制改革,拓展人才引进渠道,建立人才技术需求清单,帮助企业实现人才对接,鼓励企业建立智库开展科技研发,稳定和壮大科技人才队伍。强化对引入高端人才的跟踪服务,为其开展科技研发、组织试验、拓展服务范围等创设环境,帮助解决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等问题。落实人才激励政策,吸引人才创新创业及留住本县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创新创业,支持职业技术学院等本地院校的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养高水平应用研究和产业人才。探索建立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促进创新人才在企业和事业单位间双向流动。建立健全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构建多角度、全方位的人才评价体系,调动科技创新人才积极性。加强科技创新教育和培养,提供培训、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科技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四是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制定长期、稳定的科技创新政策和规划,加强对科技创新的引导和支持,加大科技创新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和支持度。建立政府与企业联合宣传创新成果、科技创新人才等机制,积极宣传企业的各类创新活动,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科技创新带头人等,加大宣传力度,并予以物质奖励,努力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国家及省、市科技部门应加大对县级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在科技项目立项实施上给予适当倾斜,促进各大院所与县一级通过项目等形式开展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建立科技创新宽容失败、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公务人员在推动各类科技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大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