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巩固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3-12 来源:网友投稿

近三年,我市连续出现公职人员(含离退休干部,下同)在社会组织违规兼职问题,市委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作出专门批示要求“进行专项整治,规范管理”。为切实做好巡视反馈问题立行立改和落实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我县开展了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为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全县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工作,不再出现反复整治反复犯的情况,现要求如下。

一、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告要求

一、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二、公职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确属工作特殊需要的,应经审批同意。

三、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包含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且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2届。一个社会组织一般只允许1名,最多2名领导干部兼职,兼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超过63岁不再推荐提名。

---此处隐藏11517字,下载后查看---

1.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关于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各项规定,严守纪律规矩,未经批准决不在社会组织兼职,未经批准不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未经批准不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

2.本人已知晓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工作经费开支标准,并自觉遵守,不超标准领取工作经费,不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不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不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为社会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3.本人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取酬和领取工作经费情况,将于每年年底书面报本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承诺人(签字):

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