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活就业人员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期盼建议

更新时间:2024-03 来源:网友投稿

对于外来务工的灵活就业来说,在就业地参缴城镇职工社保又存在贡献与回报不公平的问题,灵活就业人员缴纳意愿低。一是对比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成本较高。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所有缴费项目均全部由本人承担,并且在养老保险中,按基数缴纳的12%需纳入统筹账户。相比之下,城镇职工的缴费项目则由单位及个人共同承担。例如,以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北京劳动者的社保缴费项目为例,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每月需缴纳20%的养老保险、1%的失业保险,以及一刀切的553.56元医疗保险;而城镇职工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比重分别为8%、0.5%和2%,并且缴纳3元大病统筹互助金,单位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比重分别为16%、0.5%和9%。这样,给定月缴费基数上下限(33891元和6326元),灵活就业人员承担的三项社保缴费分别是7670.7元和1882.0元,分别是同等收入城镇职工的2.2和2.8倍之多。

期盼建议一:创新社会保险征缴制度

在征缴上,“捆绑”于传统雇佣关系之上的社会保险征缴方式应该“解绑”,每一个社会成员都需要的基本风险保障不再区分劳动者与普通社会成员,劳动者需要的基本风险保障以及补充保障也需要与传统的雇佣关系解绑。将城乡居民社保与户籍解绑,推行全国待遇均等的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标准,逐步均衡提高城乡居民待遇保障水平,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无论在户籍地还是工作地都能便利享受到城乡居民社保待遇,在常住地实现稳定就业后,再自愿加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进一步提高社保待遇水平。

问题二:频繁换岗人员缴纳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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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办上,无论是基本保障还是补充保障,都要做实个人账户,构建“钱随人走”的思路。将基本社会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金额与缴纳地解绑,均纳入参保人社保权益转移接续保障范围,遵循“钱随人走”原则,制定按照个人账户金额以及相应推算的社会统筹部分金额转移接续到异地的合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保异地转移接续相关制度规则。

问题三:缴纳后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对于灵活就业者特别是在城乡之间流动的灵活就业者而言,城镇职工保险与城乡居民保险并行,劳动者不能同时享受。例如,根据20XX年人社部和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XX〕17号),“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加上对比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他们的社保成本较高,城镇职工的缴费项目则由单位及个人共同承担,对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社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普遍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为此,多数灵活就业人员选择了参保城乡居民保险。例如,根据《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2年全国基本医保参保人数134592万人,参保率在95%以上;但同年城镇就业人口45931万人,而参保的在职职工26604万人,由此可以计算出,有42.1%的城镇就业人员尚未参加职工医保,这其中主要是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多参加居民医保。但是,城乡居民社保的保障水平远低于城镇职工社保。例如,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历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一个城镇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保险平均待遇水平,是老年城乡居民领取的平均待遇水平的20倍左右。

期盼建议三:搭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保障制度

基于国民身份,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建立国民基本保障,恪守“保基本”的原则,由政府依靠国家强制力组织实施,避免人民出现因年老和因病返贫的现象。基于劳动者身份,要建立工伤保险等与工作相关的保障制度,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覆盖劳动者基本生活,帮助其恢复劳动能力或补偿收入损失。针对劳动者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制度改革即使在试点阶段也应充分论证对于多行业、多企业、多人群的可行性,再行推广,避免出现不同群体之间的政策不公平,并且扩大社保资金池,更有效分摊从业人员风险,更好地实现群体保障功能。此外,补充性保障由企业商业保险(养老、医疗保险、雇主责任险等)和个人商业保险构成,属于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个人的自愿缴费行为,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成员的保障标准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