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干部学习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更新时间:2024-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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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干部学习新修订《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2993字)

前段时间,中共中央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加强纪律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

一、要加强纪律教育,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共有3编、11章、158条、2.2万字,跟2018年修订的版本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修订后的《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来概括:“一个指导思想”:《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两个坚决维护”:《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三个责任区分”:《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对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进行了区分。即,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就是主要领导责任;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就是重要领导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就要负直接责任,而领导干部有可能不仅要承担领导责任,还要承担直接责任(具体看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是不是起决定性作用)。“四种监督形态”:《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将监督执纪分为“四种形态”,即,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五个加重情形”:《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五种加重处分的情形,即,强迫、唆使他人违纪;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六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有其他立功表现。)“六大违纪行为”:《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六大纪律的行为,具体变动的内容有:违反政治纪律部分,新增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发表和传播危害党的言论、危害党的团结统一、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抗组织审查、信仰宗教、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把违反组织纪律和违反工作纪律的规定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之中。违反组织纪律部分,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或参加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等违纪行为进行了补充细化。违反廉洁纪律部分,明确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侵占公私财物、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从事营利活动、借用和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等违纪行为,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新表现的处分规定。违反群众纪律部分,新增对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对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重处分。违反工作纪律部分,进一步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违反生活纪律部分,在延续原有4条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对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的处分规定。

二、要在实际行动中要深刻践行新修订的《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更好指导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把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力推进党的纪律建设突出出来,将管党治党的政治本质写入党内法规之中,作为监督执纪的制度依据,体现了纪检察工作的政治职能和政治属性。《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和成功实践的充分肯定,是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提炼和总结,更加体现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把纪律挺在前面,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更加全面理解党章赋予的职责,精准发力、科学施策,贯彻稳中求进基本方针,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大力提高工作质量,实现政治社会法纪效果的统一。《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更加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原则和重点。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的要求,对总书记反复强调的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把工作重点写入党内法规,充分体现了时代性、针对性、稳定性。《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要求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精神的问题,为监督执纪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原则。《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体现了执纪和执法的贯通。《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在坚持纪严于法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监察法做好有效衔接。为纪检监察机关更好的履职尽责扫除了思想和制度障碍,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对党的纪律建设和规矩的认识,以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的思路举措,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要坚决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们应当坚决贯彻执行《中国GCD纪律处分条例》,加强监督执纪工作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大对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的执纪审查力度,突出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工作的政治性。坚决查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意识淡薄、制造传播政治谣官、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等突出问题的党员干部,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践行“两个维护”。在实际工作要善用、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层层设防时时提醒,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微阶段,避免党员干部由小错演变为大错、由轻微违纪滑向严重违纪违法。认真履行党章赋子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要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把“关键少数”抓住,把领导班子抓住,把党员领导于部抓住通过严要求、严管理、严监督,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守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