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与时俱进,完善D的纪律规范
《中国共产D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自1997年2月27日正式发布实施。作为规范D组织和D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发挥了重要作用。D的十八大以来,在以同志为核心的D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D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开展D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D员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生了新变化,D中央对D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就需要相关法规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进行制度创新,以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因此,《条例》自2015年、2018年两次修订后,于2023年进行第三次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条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D的二十大精神,是根据D章、宪法和法律,针对新时期D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现阶段从严治D新的实践制定的,既把反腐败斗争的成果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又对未来领导干部的工作提供指南遵循,将新时期D全面从严治D的实践成果转化为新的纪律要求,推动新时代D员干部更加深刻地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地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全D团结一致,打赢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严明纪律,带动其他纪律从严
纪律是各级D组织和全体D员在方向、立场、言论、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D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指出:“一个政D,不严明纪律,就会分崩离析”。新修订的《条例》沿用了六大纪律的体系划分,其中首先强调的依然是严明D的纪律与规矩。第五十四、五十五条,新增了对“攀附”“结交骗子或者被骗子利用”“充当骗子”等行为的问责规定,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全部有新增规矩的内容。从内容上看,新修订的《条例》对违反纪律和规矩行为的界定更加精准、表述更加清晰,列出了负面清单,划出了言行的红线;对相应纪律处分作出更明确的规定,量纪标准也更加科学、严明。这些做法旨在进一步强化D员和领导干部的规矩意识,增强D员、领导干部的敏锐性和鉴别力,再次释放出把建设摆在首位,严明纪律和规矩、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D的明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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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条例》对严明D的纪律与规矩的强调,带动了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全面从严,形成了纲举目张的效果。如在组织纪律方面,在第八十条增加了对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D员拒绝作证和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处分规定。这些处分规定以更加清晰更加具体的特质凸显了《条例》的可操作性,明确了D员应该做、可以做以及不能做的具体事项,进一步加强了D的各项纪律建设。总体而言,新修订的《条例》较之以往内容更加充实、规定更加明细、程序也更加完善。
突出问题导向,以解决大D独有难题为主攻方向
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用“六个如何始终”深入阐述了我们D前进路上必须解决的最为紧迫、最为关键、最为根本的独有难题。《条例》的修订以解决大D独有难题为导向,从纪律保障层面推动解决大D独有难题,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忧患意识。
一是在指导思想上与时俱进,明确将“推动解决大D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D体系”写入总体要求,规定D组织和D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二是在内容上丰富完善。新修订的《条例》围绕“推动解决大D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D体系”总体要求,补充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为大D独有难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纪律规章。如第五十六条增加对“不顾D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等破坏D的团结统一行为的问责处理;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可以说,新修订的《条例》内容更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全面落实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大大提升了解决大D独有难题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是在解决大D独有难题的执纪力度上注重从严。如规定D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D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D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D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D员在D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D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等等。新修订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在解决大D独有难题、净化D内生态的执纪力度上的全面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