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背景下乡贤治村的内生动力与法治化路径

更新时间:2024-05 来源:网友投稿

村级组织作为国家政权的神经末梢,影响着国家政策与法律的落地生效,关涉亿万农民的福祉,而村级组织发展质量又与村干部的素养和能力密切相关,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工作队伍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条件。因此,各地都把吸引外出村民回归参与乡村发展和治理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越来越多的返乡精英参与到家乡的治理当中。在笔者所处的浙江省,乡贤担任村主职干部已成为常态。在这样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乡贤在村庄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避免出现小部分精英凭借其自身优势占有治理资源,并运用治理资源为自身谋取利益的现象(“精英俘获”),防止发生由少数人控制村庄权力和资源(“寡头治理”)的不良现象,成为当下乡村振兴的当务之急。笔者作为选调生曾在浙江省T市H区Y乡挂职副乡长两年,对回归乡村的乡贤参与村级治理实践有着亲历式的观察与问题导向式的思考。通过T市H区Y乡这个当下乡贤治村的样本,能够以点带面地窥见中国乡贤治村的概貌。

Y乡地处浙江省T市H区西部山区,位于C水库北岸,面积98.22平方公里,下辖11个行政村,户籍人口1.3万人,常住人口约3000人。Y乡自然地理特征为“九山半水半分田”,经济发展水平偏低。因地处偏远山区、C水库上游,受水源地保护限制,自2015年起,区政府取消对Y乡的工业指标考核,产业主要以农业和旅游业为主,基本没有工业。青壮年多数外出务工,村落空心化和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村集体经济发展缺乏活力。Y乡村庄的乡贤精英很大一部分都是在外经商获得一定财富后,再返回家乡通过竞选担任村干部,参与村庄治理。以2020年的村党支部换届选举情况为例,在11个行政村中,10个村的一肩挑村支书、村主任有在外经商经历,其中7位由商转政回乡发展,有3位仍然经营企业,且2位村支书所经营的企业规模高达千万元以上。比如,J村支书在苏州承租了2栋楼的经营权,年收入非常可观;K村支书在H区城区经营一个模具厂,年收入也高达千万元。

二、乡村治理的既有格局与乡贤精英的村治参与

(一)乡村治理的既有格局

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村基层形成了“乡政村治”结构,即国家在乡镇建立基层政权,乡镇以下设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这一结构为基层保留了足够的空间,农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和权利。随着2006年农业税的全面取消,以及生育观念变化带来的农村计划生育工作难度下降,农村基层组织得以从税费征收和计划生育任务中解放出来,村干部的主要工作转为给村民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乡村治理中,逐渐形成了三个圈层结构:国家为上层行动者,乡镇基层政权与村级组织为中间层结构,日趋分化的农民则构成社会力量的底层。Y乡的情况总体符合上述理论模型的推演,但在具体细节上表现出一定的地域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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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当前的农村社会已经处于分化差异的状态。村庄内上层精英主导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占人口多数的中下层普通村民则处于精英的掌控之中。如任由村庄如此发展,很可能出现“精英俘获”和“寡头治村”。而避免此种情况出现的最根本的出路就在于落实基层民主。有学者总结实践经验指出,民主决策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村民积极参与决策,为此,必须为其提供强大动力,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村民与村集体公共事务决策本身的利益关联。正所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有让村民认为决策事务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村民才会萌生参加公共事务决策的积极性。二是国家在制度层面给村民的参与提供较大的空间。分散的、原子化的村民即便有心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决策,也可能因自身经济条件、文化程度、协商能力等的限制而处于不利地位,或者被村庄精英派性斗争所裹挟,或者被眼前利益、狭隘利益和投机分子的花言巧语所蒙蔽而形成“多数人的暴政”。由此可见,这两个条件是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建立利益关联是根本,提供参与空间是必要条件。在我国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大环境下,村民个体的利益与村庄的集体利益实质上是一致的,无论是利益关联还是参与空间最终要通过具体的程序才能实现。因此,关键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程序机制,使村庄内部各个阶层都能真正参与,各方的正当利益都能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在利益关联方面,Y乡紧紧抓住“农嫁农以及农嫁居应不应该分村里的东西”“政府财政支持项目能不能引进”“村庄公共基础设施该不该建设”等与村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设定议题和议程,牢牢吸引住村民的注意力,调动其参与积极性。在制度保障方面,Y乡严格落实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流程,制定评估村级权力运行规范性的“权力底数、风险系数、民主指数”三大指标,划定3类12项重大事项,明确村级集体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遵守“五议”(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决策程序。这就从制度上避免了乡贤精英偏离公共性的自利行为,保障了村民自治的权利。

(四)民主监督:全方位划定村级“小微权力”的作用边界

村级自治组织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权力通常被冠以“小微权力”之名。但权力的本质是一种支配力,“小微权力”的作用机制与其他权力一样,只会在有限制的地方才会停止。现代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表明,对权力的监督途径和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从环节上而言,无外乎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即事前从权力来源上设限,事中依靠权力行使的程序对其施加控制,事后则通过考评与奖惩对权力行使者实施监督。事前阶段,Y乡实施责任清单、问题清单和履职清单“三张清单”制度,厘清职权职责,为广大村干部明“底线”、划“红线”,规范村级小微权力运行。事中环节,Y乡对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六类村级会议推行备案审查制度,确保所有决策合纪合法合规,涉及集体财务支出的事项,要求村两委班子成员一一核对、签字才能付款,并及时将账目向村民公开,真正做到“村账笔笔清,村事人人议,村务人人明”。事后阶段,Y乡实施党员干部道德诚信引领工程,将党员义务履行、纪律规矩遵守、固定活动日考勤、联系户走访、参与志愿服务等纳入加扣分事项,每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作为党员干部评先评优、奖励惩处、社会救助和银行信贷的重要依据。同时探索实施村干部履诺考评机制,将换届选举“三项承诺”细化为每年的承诺事项和每半年履诺进度的考评,并与经济报酬、退出机制以及换届人选资格等直接挂钩。Y乡S村每年都会进行村干部履诺“考试”,村支书(村主任)对照年初许下的诺言,逐条汇报承诺事项的完成情况,并接受村民代表和党员的现场询问。如此一来,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和同级监督的体系趋于完备,村级“小微权力”被置于阳光之下,既发挥了乡贤精英对于村庄治理的积极作用,又避免了其可能的恶,同时还能保证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五、结语

随着乡村治理格局的演变,乡贤村干部作为乡村人才队伍中的“领头雁”,是村庄精英阶层的核心,是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驱动者和突破点。乡贤能够为日渐“空心化”的乡村带来振兴亟需的人才、资金、技术、项目、信息、理念和规则等软硬件方面宝贵的资源,乡贤个人的以身作则、带头示范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影响一批身边的村民。但是,从长远来看,乡贤兴村治村要保持长久的生命力,需要借助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等正式渠道,形成体系化、规范化的机制。基层民主则是这套机制的核心。在党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既是乡贤发挥兴村治村作用的根本途径,也是防范乡贤村干部被俘获、异化为“寡头”的最有力的武器。H区Y乡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乡贤兴村治村的典型样本。正所谓一叶知秋,通过这个典型样本,我们或可一览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全貌。当然,为避免管中窥豹式的狭隘和坐井观天式的盲目,我们仍须对全省、全国范围内乡贤兴村治村的实践进行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考察,更为系统和科学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