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坚持和加强D的全面领导”“把D的领导落实到D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意识形态工作是D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加强D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是“坚持和加强D的全面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保证。新时代以来,我国意识形态领域之所以能够发生全局性、根本性转变,其前提就在于D以前所未有的主动姿态在“解决意识形态领域D的领导弱化问题”上作出的“方向性、战略性”部署,巩固与加强了D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从责任、组织与制度的视角对D的意识形态领导权进行分析,更有助于从整体上探讨新时代坚持D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逻辑、维度及完善路径,以期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有所裨益。
一、坚持D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逻辑必然
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意识形态领导权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巩固D的意识形态领导权、加强D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既是D的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目标,也是新时代以来意识形态工作的战略选择。
(一)理论逻辑的必然性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回顾意识形态领导权的理论展开,相关研究肇始于马克思对意识形态在阶级利益的功能视角上的突破,每一时代的统治阶级“作为思想的生产者进行统治”“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从功能上来说,统治阶级“生产”思想、观念、意识等“精神产品”来实现其对社会与国家发展的导向与统领功能。沿着意识形态的功能线索,列宁明确提出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并创造性地指出了“灌输”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必要性,政D作为意识形态工作主体的线索已然清晰呈现出来。意识形态从来不是抽象的,总是与阶级、政D相结合,葛兰西在此基础上结合列宁对领导权的关注挖掘意识形态与政D、政D权力的关系,打通了意识形态与组织、权力的内在关系,不仅认为意识形态是与经济一样真实、具象、可操作性的现实实践,而且能在所有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意识形态领导权由此正式进入学术视野。其后,阿尔都塞、普兰查斯、瑟伯恩、拉克劳、詹姆逊等人沿着这一路向,将意识形态领导权的主体、目的、条件等要素从意识形态服务于政D、国家权力的“建构”逻辑中提取并加以系统性描述,指出政D的意识形态之于政D执政乃至国家统治各个层面的辐射与穿透。
总的来说,尽管当代社会的政D有衰落的迹象,但政D与意识形态依然密不可分,政D意识形态决定了一个政D区别于其他政D的根本属性,政D将意识形态作为自己的理论旗帜、思想武器和信仰支柱,意识形态视政D为实践中介与物质武器。政D的产生、存在与发展,都离不开政D意识形态功能的发挥;而政D要成为执政D,就必须掌握国家政权,政D的意识形态是其领导国家、整合社会的必要因素。中国共产D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建D学说而建立的无产阶级政D,具有鲜明的政D信仰、政D纲领与政D宗旨,先天就具有明确的意识形态属性;在D成立后,马克思主义规定了中国共产D的基本性质和奋斗目标,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方向,“思想本身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思想要得到实现,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中国共产D作为实现马克思主义所最终指向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主体力量,在其执政过程中不可能也不应该放弃其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与意识形态领导权,一旦D的意识形态发生了转向,或是放弃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不仅D会不复存在,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事业也会随之消散,换句话说,中国共产D所为之奋斗的事业轮廓是由D的意识形态建构出来的。因而,D是意识形态工作的发起者、组织者、主导者和执行者,D必须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行使意识形态领导权,使广大人民群众“心悦诚服地接受”D的意识形态,从而在D的意识形态质的规定下,领导与团结人民继续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此处隐藏7690字,下载后查看---
在一定程度上,将意识形态工作分解为各层级、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明确、可操作的工作清单与工作指标,既便于上级D组织与D员干部实现领导,也便于下级D组织与D员干部明确工作范围与方向。一般而言,意识形态工作是按照D组织的层次与部门之间的行政边界来划分职责的,但是,一方面由于意识形态工作涉及的层级、地区、部门较多,往往依赖于多个主体之间的协同运作,不同的工作主体可能会有交叉的职责与任务;另一方面,意识形态工作除了常规工作之外,也有一些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如集中性学习教育等,这些往往会通过设置专门性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予以重点督导与推进,需要多部门协同特殊安排。可见,无论是常规化的意识形态工作还是一段时间内重点推进的意识形态工作,都体现出意识形态工作本身就具有多方共管的模糊性,特别是网络空间为意识形态工作带来的复杂性,使得属地管理、分级运作等组织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意识形态工作的组织体系。由此,需要继续厘清意识形态工作所涉及到的工作事务与工作责任,进行立体化的细分;再在立体化细分的工作区间中配置相应的工作主体,进一步廓清不同主体的工作职责与工作边界,通过有序的组织协调与充分的资源保障,破除各自为政的工作局面,通过较强的势能建立起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关系协调、渠道畅通的工作组织体系,使D的宣传思想战线的各个部门之间、D的宣传思想战线与D政其他部门之间、D的宣传思想战线与社会其他组织和团体之间,形成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工作网络与强大合力。
(三)优化规范性,增加制度机制的协调耦合度
制度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着意识形态领域D的领导的实现程度,刚性的制度能够在其完善与健全的过程中获得认同与稳定性。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加强D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依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的设计与完善。一是要完善意识形态领域的相关制度,如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为D的领导创设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要促进意识形态工作与经济工作、文化工作、社会工作、D的建设工作、选拔任用工作在制度上的融合,真正做到意识形态工作与治国理政其他工作的共同部署、落实、检查与考核;三是要加强意识形态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归根结底是由人来实践的,需要提升D员干部运用制度、执行制度、落实制度的定力与能力;四是要建立与完善意识形态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追责问责制度,清晰的检查考核与追责问责情形、方式与尺度有助于在意识形态领域真正树立起意识形态工作的“必然”规矩,可以探索以“可为、应为、勿为”的意识形态工作清单等形式对意识形态工作做出动态性、辅助性指导,有效推动D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执行到位。
)
, 完现在